我国的承继法规则公民能够按照法令规则缔结遗言处置个人工业,将其个人工业指定由法定承继人的一人或许数人承继,也能够赠给国家、团体或许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人。
现行《承继法》规则了五种遗言方法:公证遗言、自书遗言、代书遗言、录音遗言、口头遗言。
一份遗言要合法有用,有必要具有合格的方法要件与本质要件。
遗言人须有遗言行为能力;遗言须是遗言人的实在意思表明;遗言不得掠夺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的承继权;遗言中所处置的工业须为遗言人的个人工业;遗言须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若选用自书遗言的方法,自书遗言有必要由立遗言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造的年、月、日。自书遗言不需求见证人在场见证即具有法令效能。
在方法上有瑕疵的遗言是否有用,依据《履行承继法的定见》规则,承继法施行前缔结的,方法上稍有短缺的遗言,如内容合法,又有充沛依据证清晰为遗言人实在意思表明的,能够确定遗言有用。
因而,立遗言人写好了遗言,满意了上述条件即可,并不需求处理公证。
可是通过公证的遗言,因为其处理程序严厉、吊销方法繁琐、文书要求标准、处理组织专业等特征,在司法实践当中被采信的程度也是在这几种遗言方法中最高的。
遗言人能够吊销、改变自己所立的遗言。在遗言的效能上, 遗言人以不同方法立有数份内容相冲突的遗言,其中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公证遗言为准;没有公证遗言的,以最终所立的遗言为准。
因而,若不存在公证过的遗言,最终的书面遗言在方法上不存在无效或其他瑕疵的情况下即为有用的。若存在公证过的遗言,想最终的书面遗言具有用力,则需求吊销原遗言公证,提交本来的遗言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处理。需求缔结新的遗言公证的,将最新的书面遗言再进行公证即可。
为了防止不必要的争议,主张能够选用公证遗言的方法。(律师说)